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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制度顺应时代的发展而生,但是也避免不了发展与问题同步而行的困境。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对其具体的工作时间、对劳动合同需采取的形式、对社会保险的缴纳等实质权益方面的规定明显不足,容易产生形式与实质的不公平现象,侵害非全日制工的权益,阻碍该制度的良性发展。因此,我们应该通过分析已经存在的问题,将其与全日制用工制度的差异做比较。积极的探索如何采取措施来弥补其不足,将该制度更好的落入实践中。
Abstract:[1]International Labor Office,Part-time Work Report V[J].International Labor Conference 80th Session,1993:1-2.
[2]卢筱芳.论我国非全日制用工的立法完善[D].浙江大学,2014.
[3]郑爱青.法国劳动合同法概要[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12.
[4]刘旭.国际劳工标准概述[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
[5]董文军.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倾斜保护与利益平衡[J].当代法学,2008,22(3):106-110.
[6]李坤刚,乔安丽.我国非全日制用工制度完善研究[J].江淮论坛,2015(3):88-95.
[7]尚春霞.非全日制用工超工时问题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6(10):254-255.
[8]赵玥,张照东.非全日制用工超时劳动问题研究[J].中国劳动,2017(3):36-40.
[9]姚奕彤.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金[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11.
[10]李秀凤.非全日制用工规定的不足及完善[J].前沿,2010(17):119-121.
[11]胡卫根.论非全日制用工法律规制的若干问题[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2.
(1)International Labor Office,Part-time Work Report V(1),International Labor Conference 80th Session,1993:1-2
(2)卢筱芳.论我国非全日制用工的立法完善[D].浙江大学,2014
(3)例如,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在2001年颁布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46条规定:“非全曰制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以小时作为工作时间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劳动者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确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与每个用人单位约定的每曰、每周或者每月工作时间,应当分别在法定工作时间的百分之五十以下。劳动者在多个用人单位的工作时数总和,不得超过法定最高工作时数。”而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3年制定的《北京市非全曰制就业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将非全日制用工定义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人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所雇用的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包括4小时),并以小时为单位计算发放工资的劳动者,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每曰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的视为非全日制从业人员。
(4)《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5)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非全日制用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
(6)郑爱青:《法国劳动合同法概要》,光明日报出版社2012年1月第2版,第75页。
(7)刘旭著:《国际劳工标准概述》,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年1月底1版,第79页。
(8)《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9)董文军.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倾斜保护与利益平衡[J].当代法学,2008,(03)。
(10)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研究制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11)李坤刚,乔安丽.我国非全日制用工制度完善研究[J].江淮论坛,2015,(3)。
(12)尚春霞.非全日制用工超工时问题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6,(2)。
(13)赵玥,张照东.非全日制用工超时劳动问题研究[J].中国劳动,2017,(3)。
(14)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15)姚奕彤.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金[D].中国政法大学,2011。
(16)李秀凤.非全日制用工规定的不足及完善[J].前沿,2010,(17)。
(17)李坤刚,乔安丽.我国非全日制用工制度完善研究[J].江淮论坛,2015,(3)。
基本信息:
DOI:10.16789/j.cnki.1671-752x.2018.02.005
中图分类号:D922.52
引用信息:
[1]曹媛.非全日制用工制度形式及实质公平之反思与突破[J].铜陵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8,17(02):16-20.DOI:10.16789/j.cnki.1671-752x.2018.0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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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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