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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性司法以其灵活高效的特性逐渐成为现代诉讼体系中传统对抗式司法的重要补充。德国刑事协商制度经历了显现化、合法化、合宪化三个阶段,逐步形成了以合意性价值为核心、分层适用为路径、法官实质审查为保障的制度框架,实现了由单纯权力赋予向权利与权力交互转型。相比之下,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虽已立法明确,但实践运行中仍存在协商逻辑偏差、证据审查虚化、控辩权责失衡等问题。借鉴德国经验,我国应摒弃政策宣告式的协商模式,强化程序正当性;推进讯问与协商程序的明确分立,避免供述依赖;细化量刑建议采纳的规范标准,完善相应的救济途径;优化检法权责配置,以实现制度内在平衡。旨在提高制度运行的实质正义性与司法能动性,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我国的深度优化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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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系国家主导下创设、推动的结果,而非在实践中长期普遍存在,后为司法、立法所确立的结果,这与我国所处的社会主义法系基础不无关系。而德国刑事协商制度的衍生与发展则呈现出渐进主义的特征。参见印波.法律变革主义视野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1):74-83。
(2)法定听审权,又称听审请求权。1949年《德国基本法》第103条第一款规定:“任何人在法庭上有请求法院依法听审的权利。”因此,法定听审请求权保障作为程序法上的基本原则,具有宪法上的地位,法院有义务使得当事人能够在诉讼中以充分的和恰如其分的方式陈述他们所持有的看法。
(3)该条款关于协商的内容主要体现为法院与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协议,于2009年引入刑事诉讼法。该制度类似于辩诉交易(但还不属于辩诉交易,因为德国的协商可以在法院与诉讼参与人之间进行),对于某些审判程序持续时间长达数年的积案,最后能够查明的结果和最初预见的结果差不多,适用这种协商来结案对正义的损害是微小的。但对于涉及广、法律问题复杂的经济犯罪大案,几乎不可能进行协商。德国理论界对此褒贬不一。参见宗玉琨.德国刑事诉讼法典[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204-205。
(4)2010-2011年先后有三起涉及刑事协商的案件上诉至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其中,前两名上诉人表示,由于原审法院事先没有就可能会背离协商的可能性进行相关告知和提示,因而自己不被强迫自证己罪和公平审判的权利受到了侵犯。第三名上诉人声称,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法院主动表明,如果被告人不提供有罪供述,可能会面临的处罚,这种做法侵害了其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于2013年3月19日一并作出判决,该判决中所载内容被视为德国法领域对刑事协商制度的风向标,因而也被称为刑事协商合宪性判决。参见李章仙.德国刑事协商制度改革述评与镜鉴[J].中国刑事法杂志,2022(5):142。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定的目的在于简化程序,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以提高诉讼效率,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于诉讼合意放弃公正审判权,是该制度中程序简化的正当性基础,同时,罪刑的严重程度及控辩双方的合意程度决定了程序简化的程度,如在审判阶段可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及认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等不同层次的简化程序。参见闵春雷.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程序简化[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2):48-50。
(6)实质真实,作为德国刑事司法的诉讼价值追求,体现为罪责原则与职权调查原则,并藉由职权主义诉讼构造得以实现。究其本质,在刑事协商案件中,法官作出的裁判绝不能仅仅建立在认罪协商的结果之上,而必须以法官充分事实调查后所形成的内心确信为依据。参见王瑞剑.实质真实主义的妥协——德国刑事协商制度的理论考察[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3):56-65。
(7)分别参见《德国刑事诉讼法》第244条和第13条。
基本信息:
DOI:10.16789/j.cnki.1671-752x.2025.04.008
中图分类号:D951.6;DD915.3;D925.2
引用信息:
[1]翟尚铭,孙劭鹏.协商性司法对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完善的启示——以德国刑事协商制度为例[J].铜陵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5,24(04):43-50+100.DOI:10.16789/j.cnki.1671-752x.2025.04.008.
基金信息:
郑州警察学院2025年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经费项目“境外涉电诈人员回流与治理研究”(2025TJJBKY028); 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年度规划项目“新时代犯罪调查讯问模式优化研究”(2022BFX019)